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

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

资产管理制度

一、   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,指定资产管理人员,建立定期盘点制度,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,做到账实相符、账表相符。

二、   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购置的实物资产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或单价在两千元以上的房屋、设备、工具、器具等自用资产属于固定资产。

三、    基金会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、使用、内部转移、盘盈、盘亏、报废、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。对固定资产的管理,要建立验收、发放、保管和检查制度,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,做到账账相符,账物相符。对自用固定资产,应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,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残值,按规定计提折旧,折旧方法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变更。

四、    基金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、银行存款、应收及预付款项等。基金会财务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,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、制约和监督。对资金的使用情况,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,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。

五、    基金会的现金,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,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。不准出借银行账户、支票。不属于基金会的经济往来,不得在基金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。

六、     本制度从2009年9月30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