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

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

印章使用管理制度

 

  第一条 印章是基金会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,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,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、相互制约,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,特制定如下基金会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

  第二条 基金会印章包括:公章、法人私章、及财务章。

  第三条 刻印

  1、新基金会成立,基本印章(公章、法人私章、财务章)的刻制,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,交由福建省民政厅备案,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。

  第四条 印章的使用

1.   启用印章前,需办理领取手续,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,签定《印章签收手续》并备案。

2.   公章由基金会理事保管。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、通知等,须领取并填写《印章使用申请表》,由理事核准,并在《印章使用申请表》中签字,涉及到人事调动盖章的,还需理事长同意。

3.   法人私章:法人私章由基金会财务会计保管,主要用于银行汇票、现金支票等业务,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。

4.   财务章:由财务部经理保管,主要用于银行汇票、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,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,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。

5.   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,不得损毁或遗失。

  第五条 印章的废止、更换

1.   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《废止申请单》,由理事核准后统一废止或缴销。

2.   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《废止申请单》,由理事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处理,如遗失基金会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。

3.   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《废止申请单》,经理事核准后,填写《印章制发申请表》申请新的印章。

  第六条 印章保管人的责权

  对于基金会主要印章管理,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。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、监督、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,具体划分如下:

1.   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,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。

2.   公章、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,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,因此公章、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,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;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,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基金会有关规定进行处分。

3.   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财务会计,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,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,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,否则负全部责任。

  第七条 严禁公章、合同章、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基金会使用,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、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,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。办理年检等事务,需将表格带回基金会盖章。

  第八条 基金会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,需要携带基金会印章出差的,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审批并及时归还。

  第九条 开具个人相关证明,需由分管理事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,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,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,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。

  第十条 基金会印章只适用于与基金会相关业务,不得从事有损基金会利益之行为。

  第十一条 所有印章的使用,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的印章使用规定,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。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,后果自负,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,基金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  第十二条 本制度从2009年9月30日起执行。